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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bet28365365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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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鹤政〔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公、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促进学前教育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办园规范、收费合理、科学保教、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在园所显著位置悬挂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志。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办园资质符合《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其他相关办园证照齐全。
    2、园舍独立设置,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等污染)、无安全隐患;园内建筑、设施安全,布局合理,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2〕169号)要求。
    3、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资格二年以上,园务管理规范,大、中、小班设置齐全,年检合格,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区)实际,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平均收费标准,按照省示范园、市示范园、县(区)示范园、达标园四个等级分别上浮50%、40%、30%、20%以内。不允许在《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之外擅自收费。
    5、幼儿园教育行为规范,能贯彻执行《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无“小学化”教育倾向。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2、幼儿园办园许可的相关证件。
    3、幼儿园普惠性服务承诺书(收费、服务质量等)。
    4、各县区认定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申报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每年3月份,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均可向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上述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认为确实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并能充分发挥普惠性作用的,应予以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普惠性服务周期为2年,凡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教育部门约定审核的协议收费标准,期满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期内不允许园所转让或法人变更,中途转让、变更者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由变更后的民办幼儿园重新申报。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义务和待遇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认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向社会承诺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伙食费独立建账,加强财务管理,面向社会,接受监督,服务大众。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纳入“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将采取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执行奖补等形式,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条 政策性奖补。普惠性幼儿园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由市、县(区)财政按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区)级示范园、达标园四个等级进行,奖补标准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实施情况对县区给以适当奖补。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监管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支付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捐赠等支出。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或审核把关不严,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乱收费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维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防范措施,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管理不到位、办园水平下滑、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社会负面反应强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贯彻落实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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