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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来源: bet28365365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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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认定
    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规定的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为全省义务教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含已经享受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学校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扶贫部门负责确认,学校具体实施。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有电子信息档案。
    2.具有正式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各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学)时,要将资助政策明确告知学生监护人。
    2.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年应在10月1日前将本地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应包含户籍归属地信息、身份证号信息、姓名、脱贫标志等关键项目)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与学籍库进行比对,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范围。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与同级扶贫部门对比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下辖学校,指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3.各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后,要通知符合条件学生的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①能够证明学生与监护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②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监护人名下银行卡号;④其它所需材料)。各学校应在10月31日前,将本校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鉴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因此可委托中心校等单位或部门代为收集汇总,具体报送办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其相关资助信息也应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资助资金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受助学生监护人银行卡。每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受助对象资助资金的发放任务,受助对象应已具备正式学籍。
    5.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要将所属学校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保教费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7〕283号)的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受助学生如果在学年中间出现转学的情况,其本学年应该享受的资助继续由原所在学校负担;受助学生转至外省就读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7.对于每年秋季学期审核认定过的学生情况,教育和财政部门将作为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数据,一定一年,中间不再作调整。
    8.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1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由各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按上述工作程序实施。每年10月1日前由当地营养办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校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助范围并指导学校开展工作。
    9.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义务教育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4,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同上报)以县为单位汇总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信息要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人数和金额等信息保持一致,作为资助资金清算和预拨的基础资料备查。
    10.省直学校和市直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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